2025-07-16 14:01 中国羽毛球协会
第一条 为加强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规范、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十五运羽毛球比赛”指的是全运会决赛阶段比赛。
第三条 裁委会常委会在中国羽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办法,负责裁判员的选派和监督等工作,报经中国羽协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比赛监督、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线长、技术代表、裁判员、编排裁判员、司线员等。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羽协在十五运羽毛球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裁判员自愿报名情况研究拟定裁判员选派名单,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优先选派近年来积极参加中国羽协羽毛球赛事活动,业务水平好,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违纪违规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对公示过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四)均衡的原则
在保证裁判员执裁水平的前提下,除比赛举办地注册裁判员以外,尽量避免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中国羽协在“中国羽协裁判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赛立项,开放报名;
(二)中国羽协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自愿登录系统报名;
(三)裁委会常委会根据比赛需要,集体决议拟定推荐的裁判员名单;
(四)裁委会常委会将裁判员名单报中国羽协批准;
(五)中国羽协将裁判员名单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由国家体育总局对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进行公示。
(六)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七)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中国羽协签订《中国羽协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技术官员赛风赛纪和安全承诺书》,承诺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七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裁判员临场需回避来自同一省(区、市)的运动队;
2、裁判员与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3、裁判长组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可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具体的一场比赛,原则上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和与该场比赛胜负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十五运羽毛球比赛重要场次的临场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比赛前,裁判长或编排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安排临场裁判员。遇重要场次,需在中国羽协、比赛监督的监督下,以抽签的方式,从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选派临场裁判员。
第九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中国羽协、比赛监督、裁判长组,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
(二)比赛结束后,比赛监督对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裁判员对裁判长组的工作做出无记名评价。
第十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措施: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经中国羽协和裁判长组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不良行为的;临场执法中出现异常反判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经中国羽协和裁判长组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中国羽协和裁判长组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羽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