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1 16:03 中国羽毛球协会
第一条 为加强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规范、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十四运羽毛球比赛”包含竞技体育组和群众组赛事的资格赛和决赛。
第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在十四运羽毛球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签订《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参赛代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和《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裁委会常委会在中国羽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办法,负责裁判员的选派和监督等工作,报经中国羽协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抽签顾问、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线长、技术代表、裁判员、编排员、司线员等。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羽协在十四运羽毛球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名单进行赛前公示,参加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对公示过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四)均衡的原则
在保证裁判员执裁水平的前提下,尽量避免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
第七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中国羽协确定举办全运会羽毛球比赛时间,并在“中国羽协裁判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赛立项,开放报名;
(二)中国羽协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自愿登录系统报名;
(三)裁委会常委会将根据比赛需要推荐的裁判员名单报中国羽协批准;
(四)中国羽协公示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五)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中国羽协签订《中国羽协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技术官员承诺书》,承诺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八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裁判员临场需回避来自同一省(区、市)的运动队;
2、裁判员与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3、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可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选派临场裁判员,原则上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和与该场比赛胜负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十四运羽毛球比赛重要场次的临场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九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比赛前,裁判长或编排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安排临场裁判员。遇重要场次,需在中国羽协、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监督下,以抽签的方式,从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选派临场裁判员。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和技术代表原则上应当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代表,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
(二)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团队对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仲裁委员会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做出评价,裁判员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做出无记名评价。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措施: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经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不良行为的;临场执法中出现异常反判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羽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