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5 09:21 中国羽毛球协会
羽协字﹝2018﹞49号
各会员协会,有关训练基地:
为加强对转训基地的规范使用,为国家队提供高质量的训练服务保障,中国羽毛球协会制定了《中国羽毛球协会转训基地使用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特此通知。
中国羽毛球协会
2018年11月30日
中国羽毛球协会转训基地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转训基地的使用,中国羽毛球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训基地,是指除国家体育总局直属训练基地外,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运动队的集训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综合考虑运动队的训练需要,转训基地现有的场馆设施条件和总体发展规划,兼顾地域分布,合理使用转训基地。转训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家队3个,国家青年队1个,国家少年队1个。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有意向承担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运动队集训任务的非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基地,可以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基地的规划、建设等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保证基地正常运行的人员,有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进行羽毛球专项训练的室内场馆:至少能铺设20块标准场地
(二)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齐备的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
(三)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房间套数不少于40间、床位数不少于70张
(四)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使用面积(不含操作间)不少于180平方米,能保证至少70人同时用餐
(五)有可以同时容纳至少70人的多媒体教室或会议室
(六)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
第六条 申请为国家队转训基地的还应当符合:
(一)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二)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人员,也可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或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
第七条 首次提出申请的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地申请函
(二)基地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训练基地情况统计表》(附件1)
(四)所在地省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五)所在地省级羽毛球协会的同意函
第八条 再次提出申请的基地只需提交第七条(一)和(四)(五)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材料或信息有变动的部分。
第九条 基地提交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中国羽毛球协会可以取消该基地4年以内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每年第四季度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附件2)。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根据评审结果择优使用基地。
第十二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根据运动队的训练计划与转训基地签订使用协议,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后,基地可以向中国羽毛球协会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及优惠使用基地的训练和基础设施
(二)在基地进行与训练或竞赛有关的活动
(三)在基地进行教学研究及科研课题攻关
第十四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基地提供业务知识的指导和培训
(二)按国家和国家体育总局核定的转训或其他费用标准支付经费
第十五条 转训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承担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运动队集训任务
(二)参加或优先承担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或其他训练、竞赛活动
(三)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提出转训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十六条 转训基地履行以下义务:
(一)优先安排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运动队集训任务
(二)协助运动队做好运动员的生活管理,保证运动队在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三)按规定使用中国羽毛球协会拨付的经费,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
(四)重视羽毛球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具有羽毛球项目特色的环境氛围
第十七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向转训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牌匾名称为“中国羽毛球协会+国家XX队+训练基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根据本办法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国家级训练基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