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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体竞[2013]191号)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监督管理办法》(体竞字[2013]192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中国羽毛球协会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命名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中国羽毛球协会命名的,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集训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基地的申请、评审、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已经承担或有意向承担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集训任务的非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基地,可向中国羽毛球协会申请命名。

  第五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办公、科研、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保证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有进行训练所需的全天候训练场馆或场地:基地的场馆和场地的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基地的房间套数不少于40间、床位数不少于70张。

  (五)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厅:基地餐厅(不含操作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能保证至少60人同时用餐。

  (六)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七)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也可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或总局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第六条 基地命名工作每四年一次。申请命名时需提交经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盖章的中国羽毛球协会训练基地申报表。

  第三章 命 名

  第七条 申请命名的基地由主管省、区、市体育局根据中国羽毛球协会基地考核标准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推荐。

  第八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核,择优选择5个单位,经公示后,予以命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中国羽毛球协会将取消该基地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九条 被命名的基地为“中国羽毛球协会+训练基地名称”。中国羽毛球协会命名的基地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期满后,所有基地都要向中国羽毛球协会重新申请命名。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将与命名的基地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优先安排和优惠使用基地基础设施的权利。

  (二)有在基地进行羽毛球教学研究及科研课题攻关的权利。

  (三)有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考核评估的权利。

  (四)有撤销命名和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使用基地名称进行宣传的权利。

  (二)有依法组织、开发各类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的权利。

  第五章 义 务

  第十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为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指导的义务。(二)有对基地的场馆及附属设施改造提供适当资助的义

  务。

  第十四条 训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优先安排国家队训练和转训任务、保证国家队训练的需要的义务。

  (二)有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类集训、培训、比赛等活动无偿提供一定数量场地器材和生活娱乐、文化学习、科研医疗等设施设备的义务。

  (三)有保证参加活动人员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安全的义务。

  (四)有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类评估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训练基地在使用期限内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基地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类集训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十七条 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中国羽毛球协会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收取的其它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九条 基地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二十条 基地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不因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任何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当协助国家队相关人员做好参加训练运动员的生活管理,完善运动员公寓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基地承担国家队训练情况以及中国羽毛球协会组织的各类集训情况和基地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国羽毛球协会。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国羽毛球协会训练基地考核标准》,中国羽毛球协会每4年将对基地实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中国羽毛球协会4年内对该基地不予以命名。

  第二十五条 考核等级将作为中国羽毛球协会资助基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羽毛球协会命名的各类性质的基地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已由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的国家级训练基地,中国羽毛球协会将不再命名。已由中国羽毛球协会命名的基地,在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命名并获得同意后,中国羽毛球协会原已命名的基地自动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羽毛球协会。

  附件:

  1.中国羽毛球协会训练基地申报表

  2.中国羽毛球协会训练基地考核细则

  3. 中国羽毛球协会训练基地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