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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羽毛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预赛:2010年6月21日至26日在江苏常州举办。

  决赛:2010年10月 日至 日在江西宜春举办。

  二、竞赛项目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

  三、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运动员年龄必须是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岁以下)的。

  四、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

  南京、杭州、温州、厦门、南昌、青岛、武汉、长沙、广州、湛江、南宁、成都、天津滨海、天津奉贤、上海闵行、重庆渝北共16个单位。

  (二)参加人数

  1、预赛

  (1)每个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男、女运动员各6名(另报预备运动员男、女各2名,但不到赛区)。每个单位最多报男、女各一个团体,每个团体可报5至6名运动员。

  (2)单项比赛时,每个运动员最多报两项。

  2、决赛

  (1)获得预赛男、女团体前12名以及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和混合双打前16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

  (2)获得参加男、女团体决赛资格的单位,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4名,男、女运动员各5至6名;只参加一项(男子或女子)团体赛的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运动员5至6名。

  (3)只获得参加单项决赛资格的单位,可报领队1名,4名以下(含4名)运动员参加的,可报教练员1名;4名以上(含4名)运动员参加的,每4名运动员可报教练员1名(不足4名按4名计算)。

  (4)参加男、女单打决赛的运动员不得更换。男、女双打或混双原配对的运动员有伤时,经市级医院证明,可替换其中的1名运动员,该运动员必须是报名参加预赛的,且不是该项目在预赛中被淘汰的运动员,替换只能按中国羽协该项排名以低补高。如双打或混双的两人都不能参加比赛,则取消决赛资格。决赛报名时应将预赛所报的团体比赛的预备运动员同时报名。如需替换,只能从所报的预备运动员中替换。如果没有替换,则不能到赛区报到。所有运动员替换的最终期限为赛前裁判长、教练员技术联席会议。所有项目被替换下来的运动员不得再参加决赛阶段任何项目的比赛。

  五、竞赛办法

  (一)预赛

  1、男、女团体赛分成A、B、C、D四个小组进行单循环赛,获得各组前3名的队参加决赛,男、女各12个队。

  2、男、女子单打、双打和混双五个项目均采用单淘汰赛,获得各项前16名者参加决赛。

  3、男、女团体赛的分组依据各队团体赛报名队员积分列前4名的队员积分之和排列,设立四个种子。其他队伍也用同样的计算方法按各队团体赛报名队员积分分档次(4个队为一档)抽入各组。凡没有积分的队最后抽签进组。抽签编排方案由裁判长组拟定,并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批准。

  4、当城运会预赛与国际重大比赛任务有冲突时,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有关运动队,运动员可直接进入决赛。直接进入决赛各项的人(队、对)不影响上述各项预赛出线人(队、对)数和比赛方法,并在预赛时一次性抽入决赛位置。

  5、单项比赛种子的确定以预赛抽签前公布的中国羽协各单项最新运动员竞赛积分排名为依据。(双打和混合双打选手无论是原配对还是临时配对,其积分均由个人在本项目积分排名表中的最高位置积分的二分之一之和排列。配对中一方无中国羽协积分排名的该方按零分计算。

  (二)决赛

  1、团体决赛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男女团体各分为E、F组。获预赛A、C组的第1、2、3名为E组;B、D组的1、2、3名为F组。分别进行单循环赛(预赛有关成绩带入决赛,预赛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排出各组1—6名。

  第二阶段:E、F组的第1、2名和3、4名分别进行交叉淘汰及附加赛,决出男、女团体1—8名。

  交叉淘汰比赛表:

  E1

  F2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二名 第一名

  E2

  F1

  2、五个单项赛继预赛的成绩进行单淘汰赛及附加赛,决出各项1-8名。

  (三)关于团体赛的规定

  男、女团体的分组单循环赛采用“1固定逆时针轮转法”确定比赛顺序,但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有权对比赛顺序进行调整。同组来自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队之间的比赛在分组赛中最先进行。

   (四)每次团体赛均采用五场三胜制。各单项运动员出场顺序由各队自行排列。

  (五)出场顺序如下:第一单打、第一双打、第二单打、第二双打、第三单打。

  (六)参加男、女团体赛的运动员可以兼项,但在一次团体赛中只能打一场单打和一场双打,且不得连场。

  (七)弃权和罢赛:按2011年全国羽毛球锦标赛竞赛规程中弃权和罢赛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规则、用球、服装

  1、比赛采用由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和世界羽联公布的最新规定。

  2、比赛使用由承办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比赛用球。

  3、比赛服装以及服装广告必须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和乒羽中心的有关规定。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仲裁委员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会

  1、预、决赛均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2、决赛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

  (二)裁判员

  1、预赛

  (1)正、副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编排长负责比赛抽签编排工作。

  (2)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60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承办单位选派60名有级别的裁判员担任辅助裁判工作。

  (3)正、副裁判长于赛前5天,编排长于赛前6天、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达赛区报到。

  2、决赛

  (1)正、副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

  (2)国家体育总局选派60名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承办单位选派60名有级别的裁判员担任辅助裁判工作。

  (3)裁判员报到时间根据总局规定另行通知。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九、本规程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