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5 10:34 中国羽毛球协会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羽毛球裁判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羽毛球运动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裁判人才,现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裁判员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竞字〔2004〕322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我中心定于2010年3月份,结合全国青年锦标赛举办“第十三届晋升羽毛球国家级裁判员考试”。请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对一级裁判员的选拔和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政宣传文
化体育局可各报3名;北京体育大学可报2名;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和沈阳体育学院等有一级审批权的院校可报1名一级羽毛球裁判员。
(二)各单位均可再报1名非一级裁判员,且不占用上述名额,不受一级裁判员报考条件限制,但必须符合破格报考条件方可申报。
二、报考条件
(一)一级裁判员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关于裁判员技术等级的有关规定:
1、精通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
2、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羽毛球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
3、掌握羽毛球竞赛编排方法和英文规则;
4、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且2007-2009年度在各省市注册,在我中心注册备案者(未注册备案者须由所属体育局在报名时将一级裁判员注册表同时报我中心备案);
5、至少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辅助裁判员或至少三次在省级比赛中任裁判员以上职务;
6、男裁判员50周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裁判员45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状况较好。
(二)非一级裁判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有资格报考:
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资格证书,且口语较好,年龄在3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在省级羽毛球队从事过三年以上的专业训练,或者在体育学院专修羽毛球项目,并已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报考手续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和报考条件,严格选拔合格考生。并于2010年2月1日前将考生推荐表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制的最新申请裁判员等级的登记表一式两份寄至我中心羽毛球一部,经审查后,由我中心正式下发考试补充通知。
四、考试内容
羽毛球竞赛规则、裁判法、竞赛编排方法、临场裁判能力和羽毛球比赛执裁中常用英语(包括临场英语)。
五、考试形式
比赛期间,将采用笔试(包括英文规则和裁判法笔试)、口试(包括英语口试)和临场执裁三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核。
六、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李永波(乒羽中心)
副主任:鲁钢(乒羽中心)、柳屹(乒羽中心)
委 员:陈跃(乒羽中心)、赵小矛(北京)、郁鸿骏(上海)、林传潮、刘小峰(福建)、刘代娣(湖北)、刘茜(广西)、陈扬(解放军)
承办单位须选调2人辅助考委工作,上述选派人员能否如期参加考委工作,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反馈至我中心。
考委会将组成考试命题小组,负责确定考试题目、拟定考试细则以及评分办法,并组织实施考试,请各位考委根据考试内容事先做好命题准备。
七、录取要求
由考委对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作出评定,录取时按笔试、口试、临场执裁能力的综合分数择优录取,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审批(非一级裁判员的考试综合成绩必须进入总排名的前10名才能予以录取上报)。
八、经费:
(一)所有考委的往返差旅费、食宿费用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负担;
(二)所有考生的往返差旅费、食宿费自理。
九、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羽毛球一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4号
邮编:100061
联系人:张浩然
电话:010-87183493/4
传真:010-67101051
特此通知。
附件2:申请裁判员等级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