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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乒羽字[2009]41号

关于加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训练竞赛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训练竞赛部: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预赛、决赛将分别于2009年5月和10月举行。为切实抓好羽毛球裁判员队伍的管理,维护全运会羽毛球赛场的赛风赛纪,我中心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请有关单位加强对所属羽毛球裁判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工作。组织裁判员认真学习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提前做好培训工作。对十一运会羽毛球预赛、决赛期间出现重大问题的裁判员,我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给有关省市体育局和所在工作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二○○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裁判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8]111号)精神,为切实抓好羽毛球裁判员队伍的管理,维护好全运会羽毛球赛场的赛风赛纪,特制定本办法。

  二、裁判员选派原则

  1、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裁判员选拔制度和竞争机制。组建一支真正思想作风硬、业务水平高的裁判员队伍。

  2、担任十一运会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应具有国家级及国家级以上技术等级,无不良执法记录。

  3、担任十一运会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保证裁判回避制度的落实。

  4、担任十一运会羽毛球预赛的裁判员必须是经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发文正式选派的。十一运会羽毛球决赛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

  5、临场裁判员、发球裁判员、司线员的任用由裁判长负责统一调度,每场比赛开赛前半小时宣布名单,坚持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确保决赛阶段比赛的裁判员、发球裁判员和司线员全部中立。

  6、担任十一运会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须参加赛前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凡未参加培训、考核的,将不能参加十一运会执法工作。

  三、管理办法

  1、制定和完善有关的裁判员纪律规定,加强对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力度。

  2、组织裁判员对总局有关赛风赛纪的管理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

  3、赛前对裁判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竞赛规程等全面培训以及考核。

  4、裁判员与运动队分开居住,采取封闭式管理,避免裁判员与运动队的非正常接触。

  5、比赛期间,严禁裁判员酗酒、夜不归宿。对违反赛区纪律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执法资格、令其离开赛区等相应纪律处分。

  6、裁判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接受各参赛代表队的宴请、礼物和现金等,严禁不正当交易。

  7、每节比赛开始前,由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对上一节比赛的裁判员执裁情况进行评议,及时总结经验。

  8、裁判员实行挂牌上岗。裁判员上场均需携带由羽毛球竞委会统一颁发的标有本人姓名和单位的裁判员证件,以便接受监督。

  9、加强对裁判员临场工作的评判和监督力度,建立仲裁、裁判长、裁判员、教练员的督察制度,增加裁判工作的透明度。

  10、裁判长、仲裁委员、竞委会官员下场分块把关,对关键场次进行现场监督。

  11、对所有裁判员和司线组建立评判和监督记录。对裁判员在执法中存在的误判、漏判、偏袒和过失行为均将记录在案。

  12、规范申诉渠道,赛前对教练员进行申诉程序、用语和行为等有关规定的讲解。允许运动员和教练员通过正常渠道提出申诉。

  13、对因执裁水平低下而造成过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撤换、停止其裁判工作的处罚。对在预赛中无视组织纪律,出现故意误判、漏判和偏袒等行为的裁判员,立即停止其执法资格,令其离开赛区,并报乒羽中心给予其纪律处分。对在决赛中出现上述问题的裁判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对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