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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羽字[2008]3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训练竞赛处),总政宣传部文体局训练竞赛部:
    从2006年开始,我们在每年的全国羽毛球锦标赛(单项)、全国羽毛球锦标赛(团体)以及全国羽毛球冠军赛中均设立了运动员比赛奖金,以奖励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从试行的情况看,各省、区、市羽毛球队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比赛奖金进行合理的使用和分配,也取得了较为积极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今年,为促进各省、区、市羽毛球运动健康的发展,更好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将在全国锦标赛单项赛和团体赛合并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中设立奖金,并提高了奖金额度。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奖金使用和分配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奖金使用和分配办法
附件二: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奖金设置方案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乒羽中心 羽毛球 比赛 通知
 抄送:各有关省、区、市羽毛球项目管理中心
各有关省、区、市羽毛球队
附件一:  
 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奖金
使用和分配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奖金使用和分配的管理,更好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各省、区、市羽毛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比赛奖金,是指我中心在2008年全国羽毛球锦标赛和全国羽毛球冠军赛这两项全国计划内赛事中所设置的奖金。
二、运动员、教练员获得的比赛奖金,由所在省、区、市羽毛球运动队按下列原则进行分配:奖金的70%奖励给获奖运动员;奖金的20%奖励给获奖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奖金的10%留作羽毛球队作为奖励基金。
三、比赛奖金将在赛区直接发给运动队,由比赛承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获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任何运动队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和分配奖金。在领取奖金后30天内必须发放到人,不得擅自处理、截留或拖欠。
五、各有关省市羽毛球运动队需在比赛结束后30天内将该次比赛奖金的使用、分配情况报我中心备案。
六、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二:
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奖金设置方案
 
                            (单位:万元)
 
一、全国锦标赛
男、女团体           18
名次
金额
 
第一名
4
 
第二名
3
 
第三名
2
 
单项                 20
项目
金额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2)
 
男单
4
2
1
0.5×2=1
女单
4
2
1
0.5×2=1
男双
4
2
1
0.5×2=1
女双
4
2
1
0.5×2=1
混双
4
2
1
0.5×2=1
二、全国冠军赛          
混合团体             6
名次
金额
 
第一名
3
 
第二名
2
 
第三名
1
 
单项                 11
项目
金额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2)
 
 
 
 
 
 
男单
2.2
1
6
0.3×2=0.6
女单
2.2
1
6
0.3×2=0.6
男双
2.2
1
6
0.3×2=0.6
女双
2.2
1
6
0.3×2=0.6
混双
2.2
1
6
0.3×2=0.6
合计: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