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乒羽字[2005]175号
关于下发“十运会羽毛球比赛运动员比赛
服装和服装广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为规范十运会羽毛球决赛阶段运动员的比赛着装和服装广告,按照国际羽联、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羽毛球协会有关规定和十运会羽毛球竞赛规程的要求,在经预赛阶段试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十运会羽毛球决赛阶段运动员的服装和服装广告的有关规定比赛事宜做出规定。请督促有关运动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乒羽中心 羽毛球 十运会 通知
报送:国家体育总局
抄送:各有关省、区、市羽毛球队,南京军区羽毛球队
附相关规定:
十运会羽毛球比赛运动员比赛服装
和服装广告的规定
为规范十运会羽毛球决赛阶段运动员的比赛着装和服装广告,按照国际羽联、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羽毛球协会有关规定和十运会羽毛球竞赛规程的要求,在经预赛阶段试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十运会羽毛球决赛阶段运动员的比赛服装和服装广告的有关规定比赛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团体赛的各运动队应着统一比赛队服,或男、女队分别着统一比赛队服参加比赛。
二、比赛服必须是有领T恤衫、运动短裤。
三、双打配对选手着装必须是式样、颜色、花色一致。混合双打配对选手的服装可有所不同,但在颜色、花色上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四、各运动队须备有两种以上不同的比赛服。参加各项目决赛的双方运动员的比赛服装必须是不同颜色。
五、比赛服上所有的广告必须是缝制或印制在服装上。
广告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30厘米。广告允许出现的位置为比赛服的胸前和背面各一个。
六、允许在比赛服上衣的正面、左袖、右袖、左领、右领出现广告。每个广告的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厘米。每件服装上的此类广告不得超过3处,且每处只能有一个广告。
七、各参赛运动队的比赛服背面(广告上方)必须印制或缝制参赛运动队的名称。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比赛单项秩序册上可以加注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为:代表队名称(XXXX)队。赞助单位名称(括号内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成绩册上不加注赞助单位名称。
十运会羽毛球决赛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请各参赛队务必高度重视。参赛各运动队请于9月1日前,将按上述要求准备好的比赛队服(每样一套),寄至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4号西门
邮编:100061
电话:010-87183495 010-87183496
联系人:刘国珍、张浩然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